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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做場外交易的人來說,最焦慮的事情是自己做的這事到底算不算合法生意。要知道,場外交易掙的是個辛苦錢,先要攢錢屯幣,然後每天辛辛苦苦守在電腦端,還要忍受著幣價的波動,最後自己才能賺取一些利潤。

辛苦都是能夠接受的,畢竟是為了掙錢。但如果因此惹上牢獄之災,那就虧大了。自己一個良民,每天兢兢業業地盯著電腦做生意,掙的就是一個辛苦錢,結果一不小心把自己搞進去,何必呢?

不過這也沒辦法,數字貨幣這東西在國內天生不受待見。在官方視野裡它是拿不上檯面的,民間想隨便搗鼓都可以,但是不能惹上犯罪。可是,數字貨幣天生受到壞人青睞,畢竟它流通便捷(從地球的一端到另一端只要幾分鐘)、匿名性好(充提地址是一堆數字和字母)、變現容易(場外交易),簡直就是xi錢的絕佳媒介。

司法案例檢索得出,從2016年至今,涉及數字貨幣的刑事相關案例有158起,裡面涉及傳銷、詐騙、販毒、盜竊等各種犯罪,這裡要說明,常規買賣數字貨幣是百分之百的合法行為。13年五部委文件確定了數字貨幣是合法物品,既然是合法物品,買賣就不會有問題,此後多例司法判決也都佐證了這點。

場外交易的商戶做的就是買賣數字貨幣的事,在網上用法幣低價買入數字幣,再高價賣出數字幣換成法幣,賺的是其中差價。也因此,對於場外交易的商戶來說,這裡面大部分犯罪跟他們是沒有關係的。

除了一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在檢索出來的案例中,涉案人基本是因為數字幣買賣過程中的某些不當行為觸犯了這個罪。所以,場外交易的商戶務必對這個罪名高度重視。

我們具體來看一下這個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出來,區分犯罪與否的關鍵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也就是說,如果明知道買幣的錢是來自於犯罪還跟對方做交易,就會觸犯這個罪。

講到這裡,大家估計會鬆一口氣。畢竟自己不主動去問的話誰知道對方錢是怎麼來的,就算問了對方也不會告訴你,所以肯定沒事了。

其實沒有這麼簡單。

這裡的“明知”的定義不是我們以為的,而是有法律上的專門定義:

(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從這裡可以看出,對於一個場外交易的商戶來說,如果他收幣時價格過低、收取過高的手續費、幫人在多個賬戶存錢以及幫熟人存大額來源不明的錢,都屬於“明知”。就是說,只要做了這些事就涉嫌犯罪,即使自己不知道錢的來源也不行。

場外交易的商戶如果碰到有人找你們做這種事,就是出價再高也不能答應,不然是真的要進去的。

作者:夏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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