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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前主席Chris Giancarlo在周三發表的一篇文章中稱,市值排名第四的加密貨幣XRP不是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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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題為《加密貨幣和美國證券法:比特幣和以太坊之外》的文章中表示,XRP不符合Howey測試中證券的判定標準。

他在文章中稱,在過去的十年中,加密貨幣已經從在少數密碼學愛好者中流傳的白皮書發展成為一個價值數千億美元的行業。隨著公眾對加密貨幣興趣的不斷增長,立法者和監管機構的關注也日益增加。

他指出,就像比特幣和以太坊一樣,XRP是一種由分佈式賬本技術支持的數字貨幣,使用加密技術來存儲和傳輸資產。XRP及其技術設施是一種付款機制,Ripple利用XRP來應對金融機構面臨的流動性挑戰。

Giancarlo表示,雖然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認為,根據1933年的《證券法》和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某些加密貨幣屬於“證券”定義內的“投資合同”,但是XRP並不是“投資合同”。他從Howey測試的三個方面進行了論證。

首先,沒有金錢的投資。XRP背後的公司Ripple與絕大多數XRP持有人之間不存在任何合同關係。Ripple表示,“個人擁有XRP不會與Ripple建立任何關係、權利或特權”。

其次,不存在共同的企業。聯邦法院在裁定這一點時會要求當事方之間存在橫向或縱向的共性,比如“通過合併資產並按比例分配利潤,將每個單獨投資者的財富與其他投資者的財富結合起來”。但是在XRP的持有者與Ripple之間,這方面的共性並不存在,XRP的持有人也無權分擔Ripple的損益。此外,XRP也不代表Ripple的權益,Ripple的表現與XRP的價格無關。

第三,投資者沒有合理的期望從Ripple的努力中獲得利潤。Ripple並未將XRP推銷為投資產品,也未向XRP持有人承諾任何形式的利潤或投資回報。相反,Ripple反復強調XRP作為流動性工具和結算機制的功能。某些投資者希望XRP升值的事實不具有決定性。

除此之外,Giancarlo還強調,XRP目前在網絡上已經足夠分散。此前SEC公司財務總監William Hinman表示,如果代幣在其運行的網絡中充分分散,數字資產作為證券的地位可能會隨著時間而改變。

Giancarlo作為資深業內人士和法律方面的專家,他的觀點自然非常重要,但是加密社區質疑他同Ripple公司之間的關係,因為他擔任律師的Willkie Farr&Gallagher事務所同時也為Ripple提供顧問服務。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Liang Che
來源:比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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